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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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杨杰群律师、杨敏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
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
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
年6月4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4年6月6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24日14:00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
东路23号昆明恒隆广场办公楼39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
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何祖训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54,210,95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5092%;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9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 1,482,7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24%;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 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482,7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824%,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
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共三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
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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