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96 证券简称:精工钢构 公告编号:2024-040
债券代码:110086 债券简称:精工转债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6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8 - 2024/7/1 2024/7/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根据《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
账户所持有的 22,766,035 股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
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 元(含税),在实
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如发生变动,将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
金分红总额。本次利润分配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股份回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
(2)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分派情况:
鉴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精工转债”已进入转股期,为保证公司本次权益
分派时总股本不发生变化,自 2024 年 6 月 24 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
“精工转债”停
止转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
记日的总股本与 2024 年 6 月 21 日公司股票收盘后的总股本一致。
公司本次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 2,012,884,418 股扣减回购专用账户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 元(含
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 119,407,102.98 元(含税)。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无送股和转增股份,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股份 22,766,035 股存放于回购专户,公司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应参与利
润分配的股份数为 1,990,118,383 股。
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五号——业务办理〉之第五号——权益
分派》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
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
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990,118,383×0.06)÷2,012,884,418≈0.06 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6)÷(1+0)=前收盘价格
-0.06。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8 - 2024/7/1 2024/7/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及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3)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精工控股集团(浙江)投资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
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股东: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
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
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
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2968628、 0564-3631386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