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智达: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24 21: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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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27           证券简称:精智达        公告编号:2024-024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37345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5 月 31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
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72 元(含税),拟派发现
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 34,972,372.49 元(含税)。如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
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
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 6 月 7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
《关于调整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每股分红金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2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94,011,754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
份数 364,908 股,本次实际参与权益分派的股份数为 93,646,846 股。公司按照分配
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的原则,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
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由 0.372 元(含税)
调整为 0.37345 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34,972,414.64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后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维持分配总
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公司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调整为 0.37345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
利 0.37345 元,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
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93,646,846×0.37345)÷94,011,754≈0.37200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
利)÷(1+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37200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外,公司全部类型股份的红利委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
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
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无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
(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
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3734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7345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
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
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QFII 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 10%的
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3611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
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
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
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
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3611 元。如
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
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
币 0.3734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21058357
     特此公告。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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