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创电气: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6-24 21: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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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88698      证券简称:伟创电气         公告编号:2024-044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创电气或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
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
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2年4月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
的委托,独立董事鄢志娟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1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
何异议。2022年4月2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
号:2022-020)。
   (四)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
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
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
需的全部事宜。
   (五)2022年4月2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公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编号:2022-021)。
   (六)2022年5月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
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2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董事会、监事会同意调整公司《2022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文件中授予价格和业绩考核指标,独立董事对
前述有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
意见。
   (八)2022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关于
重新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取
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业绩考核指标调整
事项;同时,为进一步发挥业绩考核指标的激励效果和提升公司竞争力,董事会、监事会
同意重新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中的公司业绩考核
指标并通过《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独立董事对前述有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
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2022年9月2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
的委托,独立董事鄢志娟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重新调
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十)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
新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对业绩考核指标重新
调整并通过《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
  (十一)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
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二)2023年5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三)2024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四)2024年5月27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39),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鄢志娟女士作为征集
人就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
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十五)2024年6月1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对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等级
指标进行调整。
  (十六)2024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 本次作废处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三次修订稿)》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三次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77名激励对象中,有9名激
励对象已离职,作废10.85万股,原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77人调整为168人。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46名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已
离职,作废1万股,原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46人调整为45人;1名激励对象因个
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期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0.5万股。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处理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35万股。
  三、 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 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三次修订
稿)》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以及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三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且根据2022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六、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本次作废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三次修订稿)》的相关规
定;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次作废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
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特此公告。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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