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安防: 王力安防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6-24 20: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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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 & 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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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四年六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力安防”、“公司”)与国浩
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 项 法 律 服 务 委 托 协
议》,本所接受王力安防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王力安防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
业事项提供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王力安防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向
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准确及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王力安防本次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发表意见,不对王力安防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王力安防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目的使用,非经本
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王力安防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必备
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
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王
力安防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
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一)王力安防目前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8 月 9 日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784771942047G 的《营业执照》,其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 43,957.75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跃斌,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
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爱岗路 9 号,营业期
限为 2005 年 3 月 29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
品销售;门窗制造加工;门窗销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
售;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智能家庭消费
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
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
务;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智能基础
制造装备销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人工智能基础软件
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
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
可项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
果为准)。”
    (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
万股股票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起上市交易,其证券简称“王力安防”,证券代码
“605268”。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王力安防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
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王力安防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
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其具备实行
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经本所律师核
查,《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涵盖了《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载明的事项,具
体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二章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为了进
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
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本所律师认为,
        《激励计划(草案)》载明了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符合《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
的其他员工。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
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
有激励对象均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
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
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
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
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本所律师认为,
        《激励计划(草案)》载明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
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及分配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
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2,131 万股,占本次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3,957.75 万股的 4.85%。其中,首次授予 1,931
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3,957.75 万股的 4.39%;预留
授予 200 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3,957.75 万股的 0.45%。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处于有
效期内,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738.5
万股,扣除已注销的 380.75 万股和正在办理回购注销的 184.375 万股;加上本次
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2,131 万股,有效期内的权益数量合计 2,304.375 万股,占本
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3,957.75 万股的 5.24%。
  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次
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
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
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次激励计划    占本次激励计划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数量       授予限制性股票    公告日公司股本

                       (万股)        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334 人)
      首次授予合计           1,931.00    90.61%      4.39%
       预留股份            200.00       9.39%      0.45%
          合计           2,131.00    100.00%     4.8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王力安防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标的股票来源、种类、数量和
分配,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四)项、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
五条的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
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具体如下: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2 个月。
  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
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认。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上述“重大事件”指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
披露的交易或其它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则按照
《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
性股票。若未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
 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
 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
解除限售期    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
解除限售期    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
 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
 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等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
 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1)所有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包括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获得股票的持有
 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6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
 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2)所有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包括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获得股票的持有
 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6 个月后由公司统一办理各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3)为避免疑问,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在限售期内发生异动不影
 响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6 个月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00%,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王力安防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激励计划有效期、授予日、限
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具体如下: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76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
对象可以每股 3.76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
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6.78 元的 50%,为每股 3.39
元;
   (2)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52 元的 50%,为每股 3.76
元。
留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76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制性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
   露授予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王力安防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符合
   《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条件与解除限售条件具体如下:
     公司未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一情形,且激励对象未发生《管理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任一情形。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任一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
   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营业收入(A)                      净利润(B)
第一个解除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
 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 20%                     长率不低于 100%
第二个解除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
 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 44%                     长率不低于 30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营业收入;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层面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应不同的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营业收入、净利润、          营业收入、净利润、    营业收入、净利润、
 业绩完成情况
               均达标               二者达标其一        均未达标
解除限售比例 M         100%             50%            0%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并依照考核
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待改进、不合格五个等级,
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业绩完成情况       优秀        良好        合格       待改进    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 N     100%      100%      80%      60%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
面解除限售比例 M×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
  本所律师认为,王力安防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有关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
限售条件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七)其它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原则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或说明。
  本所律师认为,王力安防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王力安防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已包含了
《管理办法》规定的必要内容;王力安防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王力安防就本次激励计划已履
行的法定程序如下: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
议案。关联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
表决。
划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认可和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王力安防尚需履行如下程序:
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将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
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的相关事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王力安防就实行股权激励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及拟定的后续实施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激励计划对象的确定及其合法合规性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341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拟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
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
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
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二)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
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监事会将对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
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
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王力安防已经确定的激励对象
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最近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王力安防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
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王力安防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本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王力安防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
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王力安防出具的说明,激励对象的资金
来源为其自筹资金。王力安防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
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王力安防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并经本所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王力
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王力安防监事会已发表意见,认为本次激
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在审议过程中,董事应敏、胡迎江因属于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王跃斌、王琛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在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王力安防具备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王力安防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已包含了《管理办法》规定的
必要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王力安防已履行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现阶
段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五)王力安防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王力安防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七)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王力安防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与本次激励计划已确定的激励对象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进行回
避表决;
  (九)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王力安防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实施,
且王力安防尚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进程逐步履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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