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07 证券简称:直真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5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6月24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24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4日9:15-9:25;9:30
-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4日9:15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人,代表股份64,295,2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4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
股份63,883,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4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
份412,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股份
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26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0%;
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2.6743 % ; 反 对 30,2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26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0%;
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2.6743 % ; 反 对 30,2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64,26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0%;
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2.6743 % ; 反 对 30,2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64,26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0%;
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2.6743 % ; 反 对 30,2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64,26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0%;
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2.6743 % ; 反 对 30,2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64,26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0%;
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2.6743 % ; 反 对 30,2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64,26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0%;
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2.6743 % ; 反 对 30,2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64,26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0%;
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2.6743 % ; 反 对 30,2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64,26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0%;
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2.6743 % ; 反 对 30,2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64,26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0%;
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2.6743 % ; 反 对 30,2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64,26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0%;
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2.6743 % ; 反 对 30,2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上述子议案均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26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0%;
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2.6743 % ; 反 对 30,2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26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0%;
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2.6743 % ; 反 对 30,2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26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0%;
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2.6743 % ; 反 对 30,2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26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0%;
反对2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9%;弃权2,0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2.6743 % ; 反 对 28,2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5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
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26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0%;
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2.6743 % ; 反 对 30,2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
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26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0%;
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2.6743 % ; 反 对 30,2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26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0%;
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2.6743 % ; 反 对 30,2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26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0%;
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2.6743 % ; 反 对 30,2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248,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6%;
反对2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9%;弃权19,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5,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88.5506 % ; 反 对 28,2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8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曹亚娟、彭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
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