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任职资格,符
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外籍员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三)公司和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
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以 2024
年 6 月 24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20.63 元/份的行权价格向 4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部分股票期权 91.00 万份,以 10.2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 6.50 万股。
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
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 1 人因个人原因
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 1.3 万股(调整后),回购注销的价格为 10.29 元/股(调整后)加上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
和价格合规、有效,相关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调整回购价格及数量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事宜。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