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 B 编号:2024-027
债券代码:127018 债券简称:本钢转债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张“本钢转债”利息为 29.00 元(含税)。
(因 2024 年 6 月 29 日为
休息日,可转债付息日顺延至 2024 年 7 月 1 日)
为 1.5%,第四年为 2.9%,第五年为 3.8%,第六年为 5.0%。
日(含当日)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在债权登记日前(含当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
利息。在债权登记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
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算年报的利息。
和理性预期,谨慎投资。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46 号”文核准,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公
开发行 6,8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68.00
亿元。根据《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钢转债”2023 年 6 月 29 日至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
日
第四年为 2.9%,第五年为 3.8%,第六年为 5.0%。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
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1×i
其中,I 为年利息额,B1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
(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
总金额,i 为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
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
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
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
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 A 股股票
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
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
担。
司。
转换公司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
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
用。
公司出具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债券跟踪评级报告》
,本
钢板材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本次付息为“本钢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3 年6 月29日
至2024 年6 月28 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2.9%,本次付息每10 张“本钢转
债”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 29.00 元(含税)。
对于持有“本钢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
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
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23.20 元;
对于持有“本钢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
,根据《关
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
规定,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29.00 元;
对于持有“本钢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
每 10 张派发利息 29.00
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债券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6 月 2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钢转债”持有
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次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
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
(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
的其他机构)
。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
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
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等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
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
“本钢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本钢板
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咨询电话:024-47828980
传真:024-47827004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