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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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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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
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为此,精诚律师查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
司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
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
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6 月 5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八次会
议,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召开贵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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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开。会议召开的程序是按照《公司法》、贵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 10
人,代表股份 206,231,708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16.0404%。以上股东是截止
在册的贵公司股权登记日的持股股东。
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议案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议案相
符。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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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互联网投票系统,按规定的程序对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258,300 股反对,0 股弃权,205,973,408 股同意通过,同意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结论:精诚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
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出具。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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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罗 刚 律师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罗 刚 律师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卓嘉聪 律师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