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北京万通
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公司”或“万通发展”)委托,
担任上市公司收购 Source Photonics Holdings (Cayman) Limited(以下简称“标的
公司”或“索尔思光电”)控制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独
立财务顾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 年修
订)》
(上证发〔2023〕49 号)等相关规定及要求,本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与本次
交易相关的《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及各方提供的资料,对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
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
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
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
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
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GB/T 4754-2017),标的公司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为 C39)。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
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
组的指导意见》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
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
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
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
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
行业或企业。
二、本次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
成重组上市
(一)本次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经营性物业资产管理、房地产开发与
销售、通信与数字科技三大主业,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是光芯片、光器件及光模块
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本次投资事项是公司在既定的通信及数字科技战略布
局的指导方向上做出的投资决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增强在通信领域
的布局,聚合通信与数字科技领域关键资源、关键技术、关键团队,强化产业链
布局,实现 AI 和卫星互联网时代下的通信与数字科技战略发展。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
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系现金收购,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嘉华东方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王忆会。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所涉及的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三、本次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是否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
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胡霄俊 冯学智
刘家琛 姜晨曦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