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通发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23 18: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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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
   一、交易方案概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北京万通
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公司”或“万通发展”)委托,
担任上市公司收购 Source Photonics Holdings (Cayman) Limited(以下简称“标的
公司”或“索尔思光电”)控制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独
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
规定,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核
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二、构成重组上市的标准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
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
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和程序: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
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百
分之一百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
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四)
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系现金收购,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嘉华东方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王忆会。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胡霄俊       冯学智
             刘家琛       姜晨曦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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