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收购
Source Photonics Holdings (Cayman) Limited 控制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
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本次重组涉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
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