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48 证券简称:好太太 公告编号:2024-029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除权(息)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日
A股 2024/6/27 - 2024/6/28 2024/6/2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3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04,15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3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21,245,000 元。
三、相关日期
除权(息)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日
A股 2024/6/27 - 2024/6/28 2024/6/28
四、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的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
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沈汉标、王妙玉、侯鹏德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10%。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待其转让股票
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
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
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
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其税负为 10%,公司将代扣代缴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 0.27 元。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
有关问题的通知》
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 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现金红利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
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
通)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 元。
(5)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该类股东应
按照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本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0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公司本次权益分配事宜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61960999
特此公告。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