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80 股票简称:金花股份 编号:临 2024-039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监管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陕证监措施字【2024】15 号),陕西监管局对公司及公司
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雅江、韩卓军:
经查,2024 年 1 月 27 日,你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3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2,092.41 万
元至-1,606.67 万元;3 月 28 日,你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预计公司 2023 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为-4,900 万元至-4,200 万元。4 月 27 日,你
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经审计归母净利润为-4,289.06 万元,此
前披露的业绩预告同修正业绩及最终业绩相比,差异幅度超过 50%。
你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归母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相关信息
披露不准确,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182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你
公司董事长邢雅江、总经理代财务总监韩卓军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
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邢雅江、韩卓军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
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深刻反省,认真汲取教训,严格落实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提高
公司治理水平。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加强财务管理
力度,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
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