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贞东律师、翟春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成大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如下文件:
议》;
议》;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辽宁成大股份
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第十
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于2024年6月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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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通知》;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所律师审查上述文件的过程中,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件;
不存在任何可能误导的情况,且该等资料、文件之副本、复印件及电子文本均与
正本或原件相符和一致;
完整的;
有效并经合法授权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
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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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议案》,并于 2024 年 6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媒体上刊载了《辽
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
方法、网络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同时,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4:00 在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1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共129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90,873,886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5.383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为2024年6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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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现场或通过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现
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任的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其中:选择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
根据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公司股东网络投
票表决结果统计数,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681,153,547 98.5930 9,704,439 1.4046 15,900 0.0024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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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681,182,547 98.5972 9,675,439 1.4004 15,900 0.0024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681,185,647 98.5976 9,672,339 1.4000 15,900 0.0024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681,036,047 98.5760 9,821,939 1.4216 15,900 0.0024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681,566,447 98.6528 9,295,239 1.3454 12,200 0.0018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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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681,114,647 98.5874 9,743,339 1.4102 15,900 0.0024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675,541,870 97.7807 15,331,016 2.2190 1,000 0.0003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681,050,947 98.5781 9,821,939 1.4216 1,000 0.0003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677,509,178 98.5692 9,833,939 1.4308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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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680,972,947 98.5797 9,810,939 1.4203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681,182,547 98.5972 9,656,039 1.3976 35,300 0.0052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675,626,293 97.7929 15,211,193 2.2017 36,400 0.0054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675,626,293 97.7929 15,229,493 2.2043 18,100 0.002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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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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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无正文)
经办律师:
张贞东
翟春雪
负责人:
王恩群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