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坤环境: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6-22 0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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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及《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其
内部控制报告,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
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通企业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
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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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
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
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
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
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公司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
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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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
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
记录并保存。
(五)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公开或非公开选聘方式。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
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
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
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
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
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
用。
第十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
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
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
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
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
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
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
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
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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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
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
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四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
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
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
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
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
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如下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
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内部相关责任
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
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
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
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
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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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
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
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
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
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
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需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情况。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上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
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
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除本制度第十九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
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
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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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
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拟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
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更换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
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
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
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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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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