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套期
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相关交易风险,健全
和完善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的期货
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
制度,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三条 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实施对象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和
原材料,实施工具仅限于通过境内外期货、场外或场内期权等衍生品工具。
公司实施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营相关的产品和原材料;
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套期保值业务;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
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
应实施 。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负责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
理,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七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负责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市场行情分析、业务操作、账
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期货期权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
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
对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
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公司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
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由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执行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有效期内,
若交易金额将超出已审批额度,须就拟超出部分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
采购部门方可实施。
第十条 经批准后的套期保值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
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审批权限及时主动
报告,并启动应急修正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期货期权公司等专业机构协助下拟定套期保值方案,在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内,报经公司
董事长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批准后方可执行。
权经纪公司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料、产品相关资料,提出期货期权保值申请;董事长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审核后提出保
值方案并下达指令,由采购部按指令及时进行操作;董事长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对已开
仓的期货期权交易与现货业务进行跟踪并及时下达平仓指令,由采购部进行平仓操作。
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采购部经理、采购部操作人员核查原因,
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
记并核实的内容为期货期权套期保值的委托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
等重要信息。
笔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
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授权人员。
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或其委员会报告。
参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流程由全资控股公司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进行具体操作。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 参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期权经纪公司与金融机
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
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在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采购部应根据与期货期权
经纪公司签署的套期保值合约中约定的相关事项,及时与期货期权经纪公司进行
结算。内部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或其委员会报告,并及时通知公
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当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时,采购部应及时向采购负责人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上报董事长或其授
权人员,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应与采购负责人等相关人员
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当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
账、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采购部负责保管,保管
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公司
于2009年4月28日制定的《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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