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92 证券简称:达梦数据 公告编号:2024-
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进展暨收到撤销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申请人撤销;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裕才为本案被申请人;
? 对公司的影响:本次仲裁事项均为申请人撤销,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
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寄达的《武汉仲裁
委员会撤销案件决定书》[(2024)武仲撤字第000002700号]和《武汉仲裁委员会
撤销案件决定书》[(2024)武仲撤字第000002856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裁决被申请人冯裕才严格遵照《人力资源股权转让协议》履行约定义务,确认申
请人龚海艳享有《股权证明书》载明的玖仟捌百股原始股,并要求被申请人冯裕
才协助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使得取得出资证明书,并据此修改股
东名册和公司章程;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冯裕才赔偿因违约造成申请人龚海艳
股东权益损失,包括股利、分红暂估 5 万元。3、请求裁决仲裁费由被申请人冯
裕才承担”。2024 年 2 月 20 日,公司收到仲裁委送达的仲裁通知书((2024)
武仲受字第 000000708 号)。
变更为:“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冯裕才赔偿龚海艳 1,212,554 元(暂以 9800 股,
每股 123.73 元的价格计算);2、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冯裕才承担”。
上述仲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达梦数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之“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三、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
情况”之“(二)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的股份代持情况”之“3、纠纷或潜在纠纷情
况”的相关说明。
决被申请人冯裕才严格遵照《人力资源股权转让协议》履行约定义务,确认申请
人许蔚享有《股权证明书》载明的肆万贰仟股原始股,并要求被申请人冯裕才协
助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使得申请人取得出资证明书,并据此修改
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冯裕才赔偿因违约造成申请人许蔚
股东权益损失,包括股利、分红暂估壹拾万元。3、请求裁决仲裁费由被申请人
冯裕才承担”。2024 年 2 月 22 日,公司收到了仲裁委送达的仲裁通知书((2024)
武仲受字第 000000709 号)。
上述仲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达梦数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之“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三、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
情况”之“(二)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的股份代持情况”之“3、纠纷或潜在纠纷情
况”的相关说明。
二、本次撤销仲裁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仲裁委送达的《武汉仲裁委员会撤销案件决定书》[(2024)
武仲撤字第 000002700 号]和《武汉仲裁委员会撤销案件决定书》[(2024)武仲
撤字第 000002856 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申请人龚海艳提交《撤回仲裁请求申请书》,申请撤回仲裁请求。根据申请
人的《撤销仲裁请求申请书》要求及《仲裁法》第 49 条及《仲裁规则》第 57 条
规定,仲裁庭作出如下决定:1、撤销仲裁委受理的 2024000000708 号合同争议
案,终止本案仲裁程序;2、本案产生的仲裁费人民币 27,768 元全部由申请人龚
海艳承担。
申请人许蔚提交《撤回仲裁请求申请书》,申请撤回仲裁请求。根据申请人
的《撤销仲裁请求申请书》要求及《仲裁法》第 49 条及《仲裁规则》第 57 条规
定,仲裁庭作出如下决定:1、撤销武汉仲裁委员会受理的 2024000000709 号合
同争议案,终止本案仲裁程序;2、本案产生的仲裁费人民币 3,892 元全部由申请
人许蔚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仲裁事项为申请人撤销仲裁,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公司仲
裁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同时将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