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永吉股份
股票代码:603058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邓维加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观山东路 198 号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陕西路***号**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出让)
签署日期:2024 年 6 月 21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
“《准则 15 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
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
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 指 邓维加
上市公司、公司、永吉股
指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份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海通
受让方 指
资管沃土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邓维加与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股份转让协议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海
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海通资管沃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让其持有的上
市公司股份22,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5.24%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本报告书 指
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 邓维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52010319**********
住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观山东路 198 号
通讯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陕西路 109 号**楼*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一致行动人
姓名 邓代兴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52010319**********
住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陕西路 109 号**楼*号
通讯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陕西路 109 号**楼*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公司名称 贵州永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法定代表人 邓维加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整
住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陕西路 99 号创世纪新城北楼
成立日期 1995 年 09 月 20 日
经营期限 1995 年 09 月 20 日至无固定期限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
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
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
选择经营。(控股公司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技术开
经营范围
发;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数据处理;房屋
租赁;经济贸易咨询;旅游信息咨询;公共关系服务;百货零售(不含
需取得前置许可的);五金零售;家具零售;灯具零售;其他室内装饰
材料零售;卫生洁具零售;日用家电零售;文化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
器材零售;珠宝首饰零售;服装零售;鞋类零售;箱包零售;纺织品及
针纺织品零售。)
通讯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陕西路 99 号创世纪新城北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贵州永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吉控股”)与公司
实际控制人邓维加先生、邓代兴先生构成一致行动人,邓维加先生与邓代兴先生
系父子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
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资产配置计划和资金需求进行的协
议转让,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22,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协议转让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
内暂无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海通资管沃土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双方约
定邓维加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22,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永吉控股、邓代兴先生合
计持有 197,047,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92%。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
务人不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永吉控股、邓代兴先生合计持有 175,047,7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41.68%。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
持股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比例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股数(股)
(%) (%)
贵州永吉控股 无限售条
有限责任公司 件流通股
无限售条
邓代兴 23,481,500 5.59 23,481,500 5.59
件流通股
无限售条
邓维加 22,000,000 5.24 0 0
件流通股
合计 197,047,700 46.92 175,047,700 41.68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累计相加数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二、 股份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通资管沃土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双方约定通过
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邓维加先生持有的永吉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2,000,0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24%。
三、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邓维加先生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存在质押情况,邓
维加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2,0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24%,其中累
计质押上市公司股份 15,390,000 股,占其持股总数的 69.95%,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 3.66%,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协议
本次协议
本次协议转 转让前质
本次协议转 本次协议转 转让前质
让前持股数 押数量占
出质人 让前持股数 让前质押数 押数量占 质权人
量占公司总 其所持股
量(股) 量(股) 公司总股
股本比例(%) 份比例
本比例(%)
(%)
中信建投证
邓维加 22,000,000 5.24 15,390,000 69.95% 3.66% 券股份有限
公司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存在上述质押情形外,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其他
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四、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邓维加
鉴于:
(以下简称“该资管计划”)
管理人,乙方为上市公司“永吉股份”(代码:603058,以下简称“标的证券”)
持股超过 5%的股东。
有的标的证券股份,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甲方所代表的该资管计划。
责任、结果及费用最终全部由该资管计划的受托财产承担。
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转让标的
本协议标的为乙方持有的标的证券 22,000,000 股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 5.24%,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乙方自愿将标的股份全部转让给甲方所代表的该资管计划,每股转让价格为
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证券收盘价的 90%,即本次协议转让的转让单价为
肆仟元整)。
(二)股份交割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其提交关于标的股份协议转让所需全部材料,以取得
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转让的确认。如需补充材料的,乙方应及时根据证券交易所要
求提供。需要甲方协助的,甲方应积极提供协助。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甲方予以配合。标的股
份无权利负担且完整过户登记至该资管计划所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即视为股份交割
完成。
(三)付款安排
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应于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支付首期款
件一”为准。
(四)税费安排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税费由双方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各自承担。
(五)甲方声明及保证
产管理业务的资格,该资管计划合法合规成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
到必要的授权。
方有权按本协议的条款对受让方主张权利。
代表该资管计划独立行使所持证券的权利。任何情况下均不谋求或协助第三方谋
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六)乙方的声明及保证
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和履行,符合乙方的要求,并且:(i)不违反或有悖
于适用于乙方的任何协议、合同、判决、裁定、裁决、命令、法律、规则或政府
规定;(ii)不违反或导致违反乙方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
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iii)不会导致在乙方财产或资产之上产生或设置任
何影响本协议履行能力的担保或其他索赔。
乙方不存在任何会单独或总体地对其与本协议或标的股份有关的业务经营
或财务状况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且不存在任何可能对受让
方在本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
披露的任何可能对受让方在本协议项下权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
(1)乙方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协议项下发生的违约事件;
(2)涉及乙方的未结案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事件;
(3)乙方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4)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裁、行政处罚及执行案件,也不存在所有权等权属纠纷情形,保证标的股份在交
易过程中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的可能性。如标的股份被司法冻结或因其他原因导致
无法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标的股份权属清晰,如本次交易的相关法律程序和前提条件得到适当履行,
标的股份转让给该资管计划将不存在法律障碍。
(1)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和上市公司应当严格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因
本次交易引起的信息披露义务,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和上市公司均不得逃避,亦
不得隐藏、掩饰、虚假披露,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进行信息披露;本
协议项下若发生涉及需要信息披露的相关事项,乙方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进行。
(2)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和上市公司应当就判断本次交易是否导致与受让方
构成一致行动人承担最终责任,同时督促上市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成的进
行对应的信息披露。
持有标的股份而具有独立股东身份,并不与乙方成为一致行动人,在股东身份上
完全独立,且独立行使所持证券的权利;
乙方确认不将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甲方所代表的该资管计划进行混
同或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也即,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仅以甲方所代表的该资管
计划为对象,一切风险、损失、责任、结果及费用,仅由该资管计划的受托财产
承担。
(七)违约责任
的义务而给协议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让标的股份的,乙方应在相关因素排除后继续履行相应义务。甲方不得据此追究
乙方的违约责任。但甲方有权无条件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款项。
若本次转让未能取得证券交易所确认或本次转让未能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50 个
交易日内取得证券交易所明确回复的,本协议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方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排除相关情形,并继续履行本协议,否则乙方应按照本协议
约定总价款的 10%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且甲方享有本协议解除权。
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保险费、担保费、公证费、差旅费、执行费、评
估费、拍卖费以及其他费用。
(八)保密义务
各方对于本协议、与本协议有关的事项以及相互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
息均承担保密义务。
(九)通知与送达
本协议约定的各类通知,以本条所载方式进行均为有效。各方应按照本协议
当事人信息中约定的联系人信息以合理的方式进行通知和送达,且各方一致认可
通过传真、邮箱发送的传真件、邮件附扫描件与原件的法律效力相同。送达地址
以本协议约定的电子邮箱、邮寄地址、传真号为准。
(十)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
规则的约束。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
决。若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解决。
(十一)协议生效、终止及其它
协议之组成部分,或构成对其所指示之条款的限制。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解除,均应
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1)本次转让未能取得交易所确认或本次转让未能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50
个交易日内取得交易所明确回复的,本协议于该交易日的次日终止;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60 工作日内,若乙方未能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
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并追究其违约责任,本协议于通知所载之日终止;
(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或任意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
定行使解除权。
(1)本协议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守约方可根据履
行情况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本协议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本协议违约责任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
力。
(1)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
(2)乙方签字。
(3)本协议壹式陆份,各方各执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付款条件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基于对未来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经营的分析和判断,
按照如下条件对转让总价款进行结算。
标的股份清算净额:记为“C”,指该资管计划持有标的股份获得的现金分红
与标的股份卖出净额的总额,标的股份卖出净额是指该资管计划卖出标的股份获
得的对价扣除增值税及附加税、印花税、席位佣金、过户费、经手费、征管费等
相关税费后所获得的净款项。
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标的证券的收盘价:记为“B”。
本协议第一条标的股份的转让股数:记为“Q”。
M:取 4.76 和(B*60%)两者孰低。
N:取 7.15 和(B*90%)两者孰低。
除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首期款外,双方同意确认剩余价款按如下条件计算并
支付:
(i)当 C<(Q×M)时,甲方无需支付剩余价款;
(ii)当(Q×M)≤C≤(Q×N)时,甲方应支付的剩余价款为:(C-Q×M)
×70%;
(iii)当 C>(Q×N)时,甲方应支付的剩余价款为:(N-M)×Q×70%+(C
-Q×N)×85%;
甲乙双方于标的股份全部变现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约定完成剩余价
款结算及支付。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
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
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
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双方未签署补充
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本次权益变动后,出让人
在上市公司中不存在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的出让人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
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治理、持
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七、股权转让协议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中的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
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 6 个月内,除上述本报告书所涉及的权益变动情
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交易买卖永吉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贵州永吉印务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邓维加
签署日期: 2024 年 6 月 21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有限公司 区观山东路 198 号
股票简称 永吉股份 股票代码 603058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邓维加 贵州省贵阳市
册地
增加 □
减少 √ 有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不变,但持股人发 无 □
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 是 □ 是 √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否 √ 否 □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 持股数量: 22,000,000 股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 5.24%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
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变动后持股数量: 0 股 ,变动数量: -22,000,000 股
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后持股比例: 0 ,变动比例: -5.24%
时间: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
是 □ 否 √
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 是 □ 否 √
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
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 是 □ 否 √
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
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
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 是 □ 否 √
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
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