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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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作为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在认真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关资料,充分了解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经历、专业素养和教育背景等情况后,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彦文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不存在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刘彦文先生符合《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中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等要求,能够胜
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提名选举刘彦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