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06 证券简称:曲江文旅 编号:临 2024-031
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陕西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关
于对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及耿琳、谢晓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陕证监措施字〔2024〕18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
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耿琳、谢晓宁:
经查,你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披露《2023 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
元至 2,300 万元;预计 2023 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约-1,000 万元至-400 万元。4 月 25 日,你公司
披露《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 2023 年实现归母净利润约-19,500
万元,扣非后净利润约-22,000 万元。4 月 29 日,你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
与此前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修正业绩及最终业绩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你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归母净利润及扣非后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数据存在较大
差异,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你公司时任董事长耿琳、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谢晓宁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
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耿琳、谢晓宁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
质量,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
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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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认真汲取教训,严格按照陕
西监管局的要求积极整改,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切实加强相关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学习,进一步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
司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