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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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通集成电路(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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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
东路 1387 号 41 幢一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1 日 9:15-9:2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3,940,69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2110%。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
身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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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931,09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1%;反
对 9,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43,931,09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1%;反
对 9,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43,931,09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1%;反
对 9,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43,931,09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1%;反
对 9,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931,09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1%;反
对 9,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6%;弃权:0 股,占参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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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931,09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1%;反
对 9,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6%;弃权:0 股,占参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931,09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1%;反
对 9,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43,931,09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1%;反
对 9,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43,931,09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1%;反
对 9,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6%;弃权:0 股,占参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43,931,09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1%;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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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9,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43,931,09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1%;反
对 9,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43,931,09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1%;反
对 9,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