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03 证券简称:大有能源 编号:临 2024-031 号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63 号)
,具体
内容如下:
“经查,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能源或公司)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正的公告》,对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进行差错更正,将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调减 3.73 亿元。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信
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二、重大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
未及时披露相关诉讼事项一审、二审进展,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
公司董事长任春星、总经理张林、财务总监谭洪涛、董事会秘书
张建强对以上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
对公司及任春星、张林、谭洪涛、张建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
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
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函件后高度重视,将积极采取切实有
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报告,同时还将认真反思、吸取教训,
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