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 2024 年 6 月 21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炼石航空”
或者“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有效开展,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
发展,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定义
第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是指由公司董事会或授权机构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内部控制有效性:是指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能够为
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包括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内部
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风控合规部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并依据方案
认真组织实施;对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与经营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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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沟通,认定内部控制缺陷,拟订整改意见,编写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时向经营层、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与外
部审计师沟通;督促公司责任单位对内、外部内控评价过程中认定的
内部控制缺陷进行整改;根据评价和整改情况提出内部控制评价奖惩
建议。
第五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应积极配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及外部
审计师开展本部门、本企业的内控评价工作;对发现的设计和运行缺
陷提出整改方案及具体整改计划,积极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组。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内容
第六条 公司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
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
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七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内容应当以组织架构、发
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
司及下属企业的相关制度,对公司内部环境的设计及运行情况进行认
定和评价。
第八条 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其配套指引的有关规定中所列主
要风险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过
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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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
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条 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
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对公司信息收集、处理和传
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
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控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其配套指引的有关规定中有关
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内部监
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
涵盖公司各部门、下属企业。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
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
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成本效益原则。评价工作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完成有效评价。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最高决策机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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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公司授权风
控合规部具体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风控合规部根据本制度制
定评价工作计划,明确评价范围、评价标准、工作任务、人员组织、
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报经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后实
施。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
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汇总评价结果、编写评价报告等环节。
制定评价工作方案:风控合规部根据公司内部监督情况和管理要
求,分析公司运营管理过程中的高风险领域和重要业务事项,拟定评
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
预算等相关内容,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组成评价工作组:风控合规部根据工作方案组成内部评价工作组,
评价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具备独立性、业务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的
业务骨干组成,具体承担内部控制检查评价任务。评价工作组成员对
本部门、本企业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原则。
实施现场测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对被评价部门、下属企业进
行现场测试,可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
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部门、下属企业
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
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汇总评价结果:评价工作组汇总各被评价部门、下属企业的评价
结果,初步判定缺陷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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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反馈与跟踪阶段: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并上报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审议。对于认定的内部控制
缺陷,内部审计机构结合董事会或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要求,提出整
改建议,要求责任部门、下属企业及时整改,并跟踪其整改落实情况。
已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十五条 公司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年度评价工作中,应当
充分发挥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的作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根据
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照影响公
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
陷。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建立评价质量交叉复核制度,
评价工作组负责人应当对评价底稿进行严格审核,并对所认定的评价
结果签字确认后,提交风控合规部。
第十七条 风控合规部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
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
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
提出认定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经理
层报告,重大缺陷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公司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
应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并追究有关
部门、下属企业或相关人员的责任。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由风控合规
部或评价工作组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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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后确定。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缺陷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是相对于内部控制
目标而言的。按照内部控制缺陷对财务报告目标和其他内部控制目标
实现影响的具体表现形式,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缺陷,分别制定认定标准。
第十九条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财务报告目标而设计和实施的内部
控制。由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目标集中体现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因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主要是指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
性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
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A、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它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
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应将该缺陷认定
为重大缺陷。合理可能性是指大于微小可能性(几乎不可能发生)的
可能性。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
(2)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在运行过
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3)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4)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B、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它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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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
平,但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的错报,应将该缺陷认定为重要
缺陷。
C、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缺陷,应认定为一般
缺陷。
项目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营业收入的0.5%≤错报<营业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 错报≥营业收入的1% 错 报 < 营业收入的 0.5 %
收入的1%
净利润总额的2 % ≤错报<净 错报<净利润总额的
净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错报≥净利润总额的5%
利润总额的5 % 2%
资产总额的0.5%≤错报<资产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错报≥资产总额的1% 错 报<资 产总额 的0.5 %
总额的1%
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所有者权益总额的0.5% ≤错报 错 报<所有者权益总 额的
所有者权益潜在错报
第二十条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1)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较严重;
(2)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3)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及时整
改;
(4)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失效,导致公司被监管部门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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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缺陷认定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重大负面影响
重大缺陷 1000 万元及以上 或已经对外正式披露并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重要缺陷
元 响
一般缺陷
司造成负面影响
第七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
部控制评价指引》,涉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格式和内容,明确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编制程序和要求,按照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对外报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分别对内部环境、风险评
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设计,对内部控制
评价过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
相关内容作出披露。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风控合规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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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以每年的 12 月 31 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的基准日。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于基准日后 4 个月内报
出。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
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应在年报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
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
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
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公司要加强对内部控制相关管理人员、业务操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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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岗前培训,应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培养内部控制管理人才。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文档由风控合规部统一管理。内部
控制文档包括内控规章制度、公司层面及流程层面的流程图、流程描
述及风险控制矩阵、自评价底稿等。同时,各业务部门、下属企业对
其负责制定及下发的规章制度、内控相关业务记录等文档进行管理。
内部控制体系文件、内控监督检查底稿、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保存期
不少于 10 年。以上文档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公司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
进行规范管理,严格履行借阅、复印、封存、销毁审批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定量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
司最近一年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第三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下属控股企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
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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