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洋新材: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21 17: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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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30       证券简称:天洋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3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于 2024 年 06 月 21 日上午 11 时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
席监事 3 人,现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会
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郑晓燕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议案内容: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 2020 年度非公开发
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的建设进度,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公司本次使用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
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占全体监事人数的 100%;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
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公司 2021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基于当前证券市场情况,公司于近日召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经持有
人会议的代表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决定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至
   存续期内,如果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
前终止;如果届满前仍未出售股票,可在届满前再次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清算时,所有股票变现扣除存
续期内发生的全部费用后,可分配给员工的最终金额若低于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本金,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鉴于公司已向未解锁的 1,939,910 股股份对应的持有人支付了原始出资款共计
持未解锁股份暂未出售,为保障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李哲龙先生自愿向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于 2024 年 08 月 30 日前向公司汇入保证金 1,300 万元,该金额不
得低于参照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测算的本人应当承担的差额补
足款项。
   (二)在本员工持股计划清算前,如本人向公司汇入的保证金金额连续 5 个交易日
均低于按照公司股票收盘价测算的本人应当承担的差额补足款项,本人承诺将继续追加
保证金金额,直至保证金金额高于前述测算的差额补足款项。
   (三)在本员工持股计划清算时,上述未解锁的所有股票变现并扣除存续期内发生
的全部费用后,可分配的最终金额若低于公司已支付的 21,519,766 元本金的,差额部分
由公司直接从本人汇入的保证金里相应扣除。如该保证金不足以覆盖差额部分的,本人
承诺于所有股票变现之日起 5 日内向公司全额补足;如该保证金超过本人应承担的差额
补足款项的,则公司应在扣除本人应当承担的差额补足款项后将剩余款项无息返还给本
人。
  (四)在本员工持股计划清算时,上述未解锁的所有股票变现扣除存续期内发生的
全部费用后,可分配的最终金额若高于公司已支付的 21,519,766 元本金的,则相应收益
归公司享有,本人对此不存在任何异议。
  (五)本承诺函一经作出即生效且不可撤销,并在本员工持股计划清算完成前持续
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占全体监事人数的 100%;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决议。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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