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湾: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21 17:02:1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5598                证券简称:上海港湾               公告编号:2024-018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13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7       -       2024/6/28       2024/6/2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6 月 7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
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 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 2023 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
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公司拟维持利润分配总额不变。
     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 245,760,841 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持有本公司股份 32 股后的股本数为 245,760,809 股,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 52,347,052.32
元(含税)
    ,占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07%。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
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因此,本次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化,流动股份变
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245,760,809×0.213)÷245,760,841≈0.213 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7        -            2024/6/28    2024/6/2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无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
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3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30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自然人股东,本次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代扣
个人所得税,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13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参照第(1)条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
纳税额,并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
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即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人民币 0.1917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为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91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
票(
 “沪股通”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
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917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
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
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
自行办理。
   (6)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该
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
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213 元(含税)
                          。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5638550
特此公告。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上海港湾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