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中盐化工 公告编号:(临)2024-041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 次 回 购 激 励 对 象 已 获 授 但 尚 未 解 除 限 售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合 计
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1,472,224,789 股减少至 1,471,743,993
股。
●调整后的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为 5.77 元/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6.90 元/股,回购
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
限制性股票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
预留部分授予回购价格议案》,根据《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规定,结合近期股权激励对象发生异
动情况,拟将 16 名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限制性股票共 480,796 股进
行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
见。
单。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国资委批复的公告》,根据《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
(国资考分[2022]165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
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于制订<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2022年5月27日,公司披
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的行为。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
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
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及预留部分授予回购价格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
同意的独立意见。
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
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关于调整
《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限
制性股票议案》。上述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
“(一)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中的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因个
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值进行回购。激励对象因退休与公司解除或
终止劳动关系的,在激励计划各解除限售期内,根据其在考核期内具体
任职时间确定每个批次实际可解除限售比例及数量,剩余未解除限售部
分由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鉴于《激励计划》中共有 16 名激励对象因退休公司与之协商解除
劳动关系、因个人原因辞职或因工作调动且不在公司任职导致其作为公
司激励对象的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从而触发《激励计划》第十四章规定
的回购注销条件。据此,公司拟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该 16 名人员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部分或全部回购注销处理。
分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06,971 股。
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140,338 股。
当年未能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全部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以上拟回购注销的 A 股限制性股票合计 480,796 股,占公司回购前
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0.03%。回购资金来源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则”之“(二)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及基于获授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鉴 于 公 司 已 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 以 2022 年 末 总 股 本
(含税),并以 2022 年末总股本 1,132,777,625.00 股为基数进行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以资本公积转增 3 股;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以 2023 年末总股本 1,472,224,789.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74 元(含税)。本次董事会依据公司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如下:
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相应减去已派息金额以及进行除
权,之后进行回购。对首次授予人员,回购价格由 8.35 元/股调整为 5.77
元/股并加算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对预留授予人员,回购价格由 9.82 元/股调整为 6.90 元
/股并加算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场价格的孰低确定。对首次授予人员,回购价格由 8.35 元/股调整为 5.77
元/股;对预留授予人员,回购价格由 9.82 元/股调整为 6.90 元/股。
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相应减去
已派息金额以及进行除权,之后进行回购。对首次授予人员,回购价格
由 8.35 元/股调整为 5.77 元/股并加算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
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预留授予人员,回购价格由
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约 290.06 万元(不含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7,127,671 -480,796 16,646,875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455,097,118 0 1455,097,118
总计 1472,224,789 -480,796 1471,743,993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影响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本次回购注销计划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1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
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继续实施。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
七、监事会核查意见
本次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
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
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
价格的调整。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同
意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对 1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共计 480,796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资金总额约 290.06 万元(不
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发表以下结论性意见: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
规定;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
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