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林杰: 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21 05: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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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15        证券简称:思林杰         公告编号:2024-029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13 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7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
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因此,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发布了《关于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24-013),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30 元
(含税),不送红股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
   如在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新增股份上市、
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
日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基数,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
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66,670,000 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的股份总数为 1,598,763 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65,071,237 股,以此计算
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8,459,260.81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
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66,670,000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股份数 1,598,763 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65,071,237 股。根据公司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故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65,071,237×0.13)÷66,670,000≈0.1269 元/股。
   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269)÷(1+0)=前收盘价格-0.1269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无由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税
前每股人民币 0.13 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
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
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
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117 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 10%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7 元。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
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
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1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公司按照 10%的税
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7 元。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
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6)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39184660
     特此公告。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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