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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召开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通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重大资产重组媒
体说明会(以下简称“本次媒体说明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
(以下简称“
《适用指引第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适用指引第 6 号》相关规定,对本次媒体说
明会的会议通知、召开程序、参会人员及信息披露事项是否符合《适用指引第 6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引
用的相关财务数据、第三方报告、公告、说明等内容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适用指引第 6 号》第三十一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媒体说明会的会议通知、召开程序、
参会人员及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及见证了本次媒体说明会
的召开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召开通知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20) 2805-9099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天津分所 电话: (86-22) 5990-1301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86-22) 5990-1302 传真: (86-532) 6869-5010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212) 703-8720 传真: (1-888) 808-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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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届监事会 2024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
《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
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了《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的公告》(以下简
称“《媒体说明会公告》”),披露了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具体安排,包括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媒体及投资者参加方式、联系人及咨询办法、其他事项
等。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媒体说明会公告》的时间及地点举
行了本次媒体说明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媒体说明会的通知符合《适用指引第 6 号》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召开程序
根据《媒体说明会公告》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媒体说明会按照《媒体说
明会公告》列明的时间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星期四)15:00 至 16:00 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大厅、以及通过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以现场
结合网络的方式召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媒体说明会的议程如下:
的目的及对招商轮船的意义;
定价的公允性进行说明;
公司在《媒体说明会公告》中邀请媒体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将其关注的问题
提前提供给公司,投资者可通过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
或将有关问题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公司邮箱antong@antong56.com,将其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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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了解的情况和关注的问题提前提供给公司。公司在本次媒体说明会上就媒体及
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议程符
合《适用指引第 6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参与人员
根据《媒体说明会公告》 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参会人员
为: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监事、总裁、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等;交易对
方代表;标的公司的主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相关代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参会人员符合《适用指引第 6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媒体说明会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发布的《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已就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媒体说明会的信
息披露情况符合《适用指引第 6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媒体说明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参会人员以
及信息披露情况符合《适用指引第 6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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