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智家: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6-21 03: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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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关于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交所上
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规则的相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
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
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
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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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当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管的原则。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
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
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有必要在一家以上的银行开设专用
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下,可以在一家
以上的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银行
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
    (四)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存储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资料;
  (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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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 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配合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
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承诺的募投项目使用,实行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有要
求的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使募投项目顺利实现,投资项目应按
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实施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
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门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第十二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
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中心,由财
务中心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裁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
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
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
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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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
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
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
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
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二)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三) 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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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五)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经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
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批批准,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
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
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
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
主营业务,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
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
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
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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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募投项目的变更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
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且经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募投项
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
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第二十二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
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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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
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
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
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
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募集资金专户由财务中心负责监管,并负责资金申请手续的
审核。
  第二十六条  每月结束后由财务中心填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表,报公司
主管领导审阅,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第二十七条  若项目资金的实际执行情况与招股文件存在差异的,必须及
时做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
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
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
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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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
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
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本所报告。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
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
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当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不适用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票所募集资金的
使用管理,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票所募集资金的使用按照该等股票上市地的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办法生效之日起,公
司原《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自动失效。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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