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确保
监事会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
则。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人出任监事会主席,
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表
决通过。
第二条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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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作为对董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
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
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
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
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监事
第五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
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即一人。
公司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每一有表
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监事候选
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监事候选人
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第七条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监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第八条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
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
为表决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
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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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
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并在会议召
开二日前通知全体监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监事会除外。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1、
任何监事提议时;2、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时;6、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或其他电
子通讯方式。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由二
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
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现场会议、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表
决方式。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
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根据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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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本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议事规
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监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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