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截至授予日)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
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
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会批准的《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