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20 20: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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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致: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
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
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中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
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择机确定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安排向公司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另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发布了中州证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告(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简称为“中州证券”)。前述
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
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按会议通告
的时间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和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交易结束
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 H 股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及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
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22 人,
代表股份 1,083,842,00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3.344151%;其中,A 股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996,986,44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1.473427%;H 股股东 1 人,
代表股份 86,855,56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87072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A
股中小投资者共 20 人,代表股份 174,002,597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747726%。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鲁智礼先生主持;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计票、监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律师对现场表决投票情况
进行了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083,064,10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083,064,10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083,064,10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083,064,10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080,450,40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083,064,10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73,224,697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552938%;反对票为 777,900 股,占出席会
议 A 股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447062%;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083,064,10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083,064,10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73,224,697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552938%;反对票为 777,900 股,占出席会
议 A 股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447062%;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083,064,10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989,339,05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989,339,05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083,064,10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73,224,697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552938%;反对票为 777,900 股,占出席会
议 A 股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447062%;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083,064,10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于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B 座 11 层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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