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们作为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现就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经审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等条件要求。
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候选人不存在《公司
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场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提名陈建波先生、陆方先生、莫旭巍先生为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提名委员会成员:陈建波、陈万东、莫旭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