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锐: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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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明确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
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监督作用,维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要
求以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配合独立董
事开展工作的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
和义务,勤勉尽责。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
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独立董事开展工作的沟通协调,公司各相关部
门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公司有关部门应给予充分
重视,及时落实或整改,并将落实和整改情况书面报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向独立董事做专项汇报。
  第八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
下职责:
  (一)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公司年度报告各项工作进程以及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情况进
行监督;
  (三)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资料的事前审阅,以及与会计师事务
所完成初步审计后的沟通;
  (四)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年度报告中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
进行审议;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
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
会计师”)进场审计前,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
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等情况进行沟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
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
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可以提出异议,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
的,应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提交年度述
职报告并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监督、审核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及审议是否符
合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是否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是否损害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要求公司详细说明原因,同时说明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
途和使用计划。
 第十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八条 附则
 (一)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修订。
 (三)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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