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职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审
核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会计报表及附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
(五)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年度审计工作开始前,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时间的安排及实际
情况,协商确定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审计部门提交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进行
审阅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
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应
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八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
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
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如确需改聘,审计
委员会应约见现任年审会计师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
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
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
上陈述自己的意见,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
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现任年审会计师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
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审计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
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严防泄露
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
审计委员会、年审会计师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
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 2011 年发布的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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