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 高升 公告编号:2024-66 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传票》
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有限公司、北京华麒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高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莹悦网
络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为被告之一,公司控股股东天
津百若克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岱为被告之一。
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暂无法确定。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
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昌区法院”)出具的(2024)鄂 0106 民初 8684 号《传
票》及《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武汉分行”)
被告一: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三:北京华麒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吉林省高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五:上海莹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六:天津百若克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七:张岱
被告八:张红艳
被告九:张岭
被告十:张闻统
被告十一:吉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收到的武昌区法院《传票》及原告方《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
书,兴业银行武汉分行相关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由武昌区法院立案,目前尚未
开庭审理。
(二)案件基本情况
GSKG-RZ20230824-JK02-XYWHFH7DB,对方合同编号:兴银鄂流贷字 2308 第
WH4415 号】,公司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借
款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流动资金借款,公司控股股东天津百若克医药生物技术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岱先生无偿为公司在兴业银行武汉分行现存及
本次全部债务提供无偿担保,最高担保额度壹亿元整。同时公司子公司吉林省高
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莹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麒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吉
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为公司在兴业银行武
汉分行现存及本次全部债务提供担保,最高担保额度壹亿元整。
上述借款实际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发放,借款本金为 7,000 万元,期限 6 个
月,借款利率为 5.0%/年,已于 2024 年 02 月 27 日到期,到期日之前的利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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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已支付完毕。新的借款申请,公司已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期间因
公司出现交易类强制退市规定情形,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未能及
时落实新的借款前置条件,未能配合完成新的借款发放。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6 日、2023 年 9 月 16 日、2024 年 2 月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42 号、2023-51 号、
(三)诉讼请求
以及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 2024 年 5 月 7 日为
标准计算);
权,对出质股权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在诉讼请求 1 项确定的债权及原告实现
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
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中国通信建设集团设
计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西藏自治区人民防空
办公室、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账款享有质押权,有权在诉
讼请求 1 项确定的债权及原告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林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
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
通信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中国联
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分公司、
北京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联通大数据有限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永
吉分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的应收账款享有质押权,有权在诉
讼请求 1 项确定的债权及原告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告九、被告十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本次收到的(2024)鄂 0106 民初 8684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武昌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武昌区法院经
审查认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
规定,可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
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
公司、北京华麒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高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莹悦网络科
技有限公司、天津百若克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张岱、张红艳、张岭、张
闻统、吉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价值 71,019,253.91 元的财产。查封、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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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冻结的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
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
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
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司将密切关注进展情况。
公司未来的日常经营造成一定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正常。
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