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A: 关于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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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C0082 号
致: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5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深
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统称为“会
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
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19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楼五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张振高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
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
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
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51人,代表股份4,634,975,892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650%。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和视频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
   同意4,597,788,0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35,425,8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643%;
   弃权1,762,0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80%。
   (二)表决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597,144,2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35,441,5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647%;
   弃权2,390,1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16%。
   (三)表决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597,957,3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35,368,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631%;
   弃权1,650,1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56%。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案》
   同意4,597,017,4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35,562,4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673%;
   弃权2,396,0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17%。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提案》
   同意742,684,8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5.3027%;
   反对35,12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4.5079%;
   弃权1,476,1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关联股东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2025年度申请银行等金融机构综合融资授信额
度的提案》
   同意4,550,438,6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82,425,4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7783%;
   弃权2,111,8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56%。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2025年度拟向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借款额
度的提案》
   同意744,315,5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5.5120%;
   反对33,765,3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4.3328%;
   弃权1,209,5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关联股东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4-2025年度拟为控参股公司提供担
保额度的提案》
   同意4,591,714,7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41,151,5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8878%;
   弃权2,109,6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55%。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2025年度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提案》
   同意4,589,997,9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37,069,3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998%;
   弃权7,908,6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706%。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提案》
   同意4,548,419,35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85,238,0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8390%;
   弃权1,318,4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84%。
   (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同意4,590,059,6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42,684,4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9209%;
   弃权2,231,8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82%。
   (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同意4,598,500,8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35,15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586%;
   弃权1,315,3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84%。
   (十三)表决通过了《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同意4,019,115,7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表决结果:张振高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4,016,882,1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表决结果:刘凤喜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十四)表决通过了《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同意4,028,132,3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表决结果:李茂惠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4,026,464,7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表决结果:沙振权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4,026,770,2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表决结果:宋丁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十五)表决通过了《关于提名第九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同意4,026,651,8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表决结果:丁新当选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同意4,020,982,0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表决结果:李峥当选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
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
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至第十一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十二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十三至第十五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张
振高、刘凤喜当选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李茂惠、沙振权、宋丁当选为第九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丁新、李峥当选为第九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孙新媛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黄   亮
                                      何子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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