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证券: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6-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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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
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15 号平安财富中心 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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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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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26G20240054
致: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受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证
券”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
律师得到国联证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及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及本法律
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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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我国现
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召开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并授权董事长决定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等有
关事项。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在香港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2023 年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编号:2024-022 号,以下合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包括届次、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方式、
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程序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采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 2024 年 6 月 19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即 2024 年 6 月 19 日的 9:15-15:00。
   (三)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于 2024 年 6 月 19 日下午 13:30
在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4 层会议室举行,由董事长葛小波先
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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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73 人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
公司予以认定。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均具有相应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提出新的临时提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采取现场记名
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监事、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
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四)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合并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合理查验,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为: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 1,443,757,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反对票股份数为 490,700 股,弃权票股份数为 97,8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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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 1,443,73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反对票股份数为 510,900 股,弃权票股份数为 97,800 股。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 1,443,74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反对票股份数为 489,800 股,弃权票股份数为 112,300 股。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 1,443,73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反对票股份数为 415,400 股,弃权票股份数为 193,300 股。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 1,443,73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反对票股份数为 480,900 股,弃权票股份数为 127,800 股。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 1,443,83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反对票股份数为 449,100 股,弃权票股份数为 62,2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 62,060,013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反对票股份数为 449,100 股,弃权票股份
数为 62,200 股。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 1,443,79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反对票股份数为 490,400 股,弃权票股份数为 64,2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 62,046,713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反对票股份数为 490,400 股,弃权票股份
数为 34,2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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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 1,443,75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反对票股份数为 538,900 股,弃权票股份数为 48,7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 62,013,713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反对票股份数为 508,900 股,弃权票股份
数为 48,700 股。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 1,443,75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反对票股份数为 508,900 股,弃权票股份数为 78,7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 62,013,713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反对票股份数为 508,900 股,弃权票股份
数为 48,700 股。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 1,443,79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反对票股份数为 490,700 股,弃权票股份数为 62,200 股。

    本项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有: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国
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国联地方电力有限公司、无锡民生投资有限公司、
无锡一棉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 67,453,3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 62,044,613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反对票股份数为 464,500 股,弃权票股份
数为 62,2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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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相关企业、关联自然人等。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 1,421,289,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反对票股份数为 450,000 股,弃权票股份数为 106,7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 39,544,613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反对票股份数为 450,000 股,弃权票股份
数为 76,700 股。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 1,442,709,2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反对票股份数为 1,479,202 股,弃权票股份数为 157,7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 60,964,41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3%;反对票股份数为 1,479,202 股,弃权票股
份数为 127,700 股。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 1,443,83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反对票股份数为 384,500 股,弃权票股份数为 127,700 股。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 1,443,79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反对票股份数为 395,200 股,弃权票股份数为 157,700 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3 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上述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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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国联证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经由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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