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实施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永新光学”)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永新光学本次激励计划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永新光学如下保证:永新光学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
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
回购注销实施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
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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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
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回购注销实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永新光学本次回购注销实施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的批准与授权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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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自 2024 年 4 月 27 日起 45
天,公示期已满,公示期内未接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或者提供担保的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实施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
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陈建军、施良杰、杨哲因个人原因离职,不
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
励计划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
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
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0,000 股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之相关条款,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公司发
生派送股票红利时,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
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
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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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
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111,170,5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9.55 元(含税),共计
派发现金红利 106,167,827.50 元(含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限制性股票对应的现
金分红由公司代收。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价格不作调整,为 42.48
元/股。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影响
根据公司的相关文件说明,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四)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的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账户号码:B885808127),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递交了
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
依法办理相关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手续。
(五)本次回购注销实施后的公司股本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实施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证券类别 变更前数量 变更数量 变更后数量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721,000 -20,000 701,00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10,449,500 - 110,44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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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11,170,500 -20,000 111,150,500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股票数量和资金来源,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
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
团队的勤勉尽职。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的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已公告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公告》等文件。
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
了通知债权人程序。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
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实施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
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
因、价格、股票数量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的安排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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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已按照《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
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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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实施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6 月 19 日出具,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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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江舟 金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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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