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54 证券简称:黄山旅游 公告编号:2024-028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09 元,B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9401 美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6 - 2024/6/27
B股 2024/7/1 2024/6/26 2024/7/12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31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729,379,44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6 - 2024/6/27
B股 2024/7/1 2024/6/26 2024/7/1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黄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
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公司派发股息
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9 元人民币,待其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81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
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
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1881 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
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9 元人民币。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B 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
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 2024 年 6 月 3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
(1:7.1086)计算,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9401 美元(含税)
。
(1)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9 的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
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
定,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6461 美元。
(2)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1 的股东)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9401 美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外籍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0 的股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0 号)的有关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
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9401 美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9-2586678
特此公告。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