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天微电子 证券代码:688511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一、释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特别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含合并报表分、子
天微电子、公司、上市公司 指
公司)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指
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
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指
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
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对象 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
授予日 指
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到激励对象
有效期 指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的期间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
限售期 指
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
解除限售期 指 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
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
解除限售条件 指
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激励信息披露》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所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天微电子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
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
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权益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对天微电子
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
构成对天微电子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
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
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权益解除限售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
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
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
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报告,并对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
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
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
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独立
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报告。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了《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同时,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
说明》。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
得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
事宜。2023 年 5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
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审
核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发表了审核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根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4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
事宜,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 346,0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326%。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4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4 票回避,董事巨万里、张超、
陈建、陈从禹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1)根据解除限售时间安排,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即将进入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
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登记完成日为 2023 年 6 月 27 日,因此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和
《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就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解除限售条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件。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为 2023
年:以公司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目 根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标值不低于 30%。公司 2023 年实际达到的净利润增长率占 通合伙)对公司 2023 年年度出具的审计报告:
当年所设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比例(A),则对应公司层面可 公司 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解除限售比例(M)为: 49,704,343.44 元,在本报告期产生
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当 A<80%时 M=0
为 58,937,450.35 元,相比于公司 2022 年归属
当 80%≤A<100%时 M=A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4,922,518.08 元的增
当 A≥100%时 M=100%
长率约为 31.20%,完全达到了业绩指标考核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 要求,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层面可解除限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售比例为 100%。
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
值作为计算依据。
(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考核依据公司现行薪酬与绩效管理
相关制度实施。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果 (N)
优秀 100% 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 4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
良好 80% 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都为“优秀”,个人层面
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合格 60%
不合格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
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可
解除限售比例(M)×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综上所述,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将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成就。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同意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
限售条件的 4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共计 346,0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326%。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完全达标,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4 名激励对
象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都为“优秀”,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次没有需注销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额的 0.4326%。
本次解除限
本次解除
已获授的限 本次解除限 售数量占已
限售数量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制性股票数 售限制性股 获授予限制
占总股本
量(股) 票数量 性股票数量
的比例
的比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总经理、核
心技术人员
董事、副总经理、
核心技术人员
合计 865,122 346,048 40.00% 0.4326%
注:(1)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
造成。
(2)实际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为准。
除限售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天微电子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即将成就,且
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
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张飞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