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兰汇意字(2024)第 037 号
中国·甘肃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北路 828 号良志·兰州之窗 13 层
邮编:7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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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大禹节水、公司 指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对 119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本次回购注销 指 361.485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28 元/股。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指
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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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兰汇意字(2024)第 037 号
致: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受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
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实的了解及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意见,鉴于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
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如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
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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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大禹节水
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
明等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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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回购
注销事宜,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临时)会议还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
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
行了说明。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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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制性股票(定增部分)完成登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披露了《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定增部分)首次授予登
记完成的公告》。2021 年 6 月 16 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部分)完成登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部分)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临时)
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召
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对 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6.5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
回购注销。
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 52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限制性股票 318.9 万股。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
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同意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85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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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 306.125 万股。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召开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注销。
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将《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进行修订并公告。
会议和第 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对 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5.77 万股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注销。
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审议通过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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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同意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调
整为 2.28 元/股,同意对 119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
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情况
(1)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未满足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
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公司 2023 年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0%,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若公司层面实
际完成率达到 70%及以上,激励对象按照规定比例解除限售,若公司
层面实际完成率未达到 70%,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不能解除限售
的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
师报字[2024]第 ZG11666 号)的计算结果,公司 2020 年净利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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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4%%,未满足本年度业绩考核目标要求,所有激励对象持有的首
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计
划解除限售的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
价格。
(2)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因辞职、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而离职、公司裁员而离职,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
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6 名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 36.07 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公司业
绩解除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277.875 万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部分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公司业绩解除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83.61 万股,回
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6.07 万
股合计回购注销 397.555 万股。
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按
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3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且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激励
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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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2.28 元/股。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价格为 2.28 元/股。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全部为公
司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为 906.4254 万元。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比例 增减 比例
(股) (股)
其中:高管锁定股 149,167,315 17.39% 149,167,315 17.47%
股权激励限售股 7,869,100 0.92% -3,975,550 3,893,550 0.46%
注:1、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股份变动情况表为准。
三、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也
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
性股票回购并注销后,减少公司此部分对应的因回购义务所确认的负
债,并相应减少库存股、股本,差额调整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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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
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以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需就
本次回购注销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以及本次回购注销手续,且
需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减
资手续。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
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
原因、数量、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就本次回购注销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回购
注销手续,且需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
销涉及的减资手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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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系《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禹节
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
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孙健 温生俊
黄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