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体育: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6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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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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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
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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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制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审议批准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报告,决定首席合规官的任
免、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完善合规管理体系
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
  (十八)负责对内控体系的监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推进内控体系建设与监
督工作,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定期听取和审议内控职能部门工作情况报告。
  (十九)直接领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
汇报,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内部审计机
构设置及其负责人。
  (二十)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相关专门委员会要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工作机制,审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决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专责部
门的设置及职责,定期听取责任追究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和指导推动责任追
究重点工作;
  (二十一)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相关专门委员会牵头负责建立健全公司重大
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等配套制度,在有关职业经理人聘
任合同中,应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要求;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
提名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各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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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定的其他事项。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此外,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
董事会审议:
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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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权益条件成就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议;
其他事项。
 (四)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事会提出建议;
其他事项。
第四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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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
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
(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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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
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书面会议通
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微信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
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若出现特殊或紧急情况,需要董事会尽快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
董事长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会议的通知方式和时限不受前款限制,可以提
前2日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做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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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
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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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微信或者电
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
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
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微信文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
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
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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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
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
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
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
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
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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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二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形成决议。
第二十三条 关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做出决议,可以
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
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
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中期现金分配做出决议的,无需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
报告。
第二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
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五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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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
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
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
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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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
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
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
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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