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化纤: 南京化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6-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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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 268 号奥美大厦 1 栋 2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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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化纤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经办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
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号金基汇智园 9 号楼公司 307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陈建军先生主持。
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
“A 股”)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
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
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
 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77,294,6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954%。
  经经办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28,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53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经经办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经办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 8、议案 10 适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不涉及特别
决议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经经办律师核查,除上述议案以外,本次会议没有新的议案提出。经办律师审查
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经办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经办律师核查,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
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的决议。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
和统计数,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办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
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
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 结论意见
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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