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00 证券简称:一汽解放 公告编号:2024-046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6 月 19 日下午 14:4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6 月 19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 3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99,597,45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4.1068%。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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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4,320,315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1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2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54,320,31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16%。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延长〈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的议案〉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
同 意 3,876,265,15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988,0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57.0468%;反对 19,950,2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36.7270%;弃权 3,382,05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82,0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6.2261%。
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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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关于延长〈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具体事项的议案〉授权期限的议案》
同 意 3,876,265,15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988,0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57.0468%;反对 19,950,2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36.7270%;弃权 3,382,05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82,0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6.2261%。
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审议《关于选举陈华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 意 3,893,615,8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338,6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88.9882%;反对 2,599,5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4.7856%;弃权 3,382,05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82,0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6.226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曹雪峰律师、邵颖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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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