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16 证券简称:万凯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8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剔除回购账户持有的股份 4,549,945 股后的股份数 510,543,155 股为基数,公司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76,581,473.25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
算的每 10 股现金红利(含税)=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 股
=76,581,473.25 元÷515,093,100 股×10 股=1.486750 元。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
的每股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486750 元)/股。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5 月 10 日召开
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召开的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配预案为:拟以实施 2023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剔除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后至实施前,公司股本如发生变动,将按照“现
金分红分配比例保持不变”的原则对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总额相应调整。具体详见公
司 2024 年 4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为 4,549,945 股,回购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以现有总股本 515,093,100 股剔除回购账户持有的股份
整原则一致;且距离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特别说明:请上市
公司根据自身是否属于深股通标的证券,确定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保留或删除该类投
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
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6 月 27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6 月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6 月 2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月 28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6 月 19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6 月
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以及据此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如下: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
的 每 10 股 现 金 红 利 ( 含 税 ) = 本 次 实 际现 金 分 红 总 额 ÷ 公 司总 股 本 × 10 股
=76,581,473.25 元÷515,093,100 股×10 股=1.486750 元。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
的每股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486750 元)/股。
(1)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正凯集团有限公司就所持股份锁定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所持万凯新材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沈志刚,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并作为沈志刚的
近亲属肖海军,就所持股份锁定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所持万凯新材股份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沈小玲就所持股份锁定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
所持万凯新材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李海、杨逢春、邱增
明就所持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所持万凯新材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减持价格下限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相应调整。
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按回购资金总额区间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回购股
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等指标。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等指标将进行
相应调整。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尖山新区闻澜路 15 号
咨询联系人:胡萍哲
咨询电话:0573-87802027
传真电话:0573-87802968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