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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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和《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湖北立丰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龚璇律师、王国茹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召开的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事
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查阅。本所律师得到公司
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公司所
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隐瞒、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登载了《长江
通信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
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东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文华路 2 号本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邱祥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
通知》中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自 2024 年 6 月 18 日至 2024
年 6 月 18 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
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181,402,659】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5.0351】%。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5】人,代表股份【181,192,7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数的【54.9715】%。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4 年 6 月 11 日)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5】人,代表股份【209,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063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6】人,
代表股份【11,477,3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4821】%。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董
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
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
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本次决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181,402,0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6】%,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
该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持股 5%以下
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1,476,783】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
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票【181,397,0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69】%,反对票【5,000】股,弃权票【600】股。
该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持股 5%以下
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1,471,783】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
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2】%,反对票【5,000】股,弃权票【6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票【181,397,0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69】%,反对票【5,600】股,弃权票【0】股。
该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持股 5%以下
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1,471,783】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
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2】%,反对票【5,600】股,弃权票【0】
股。
表决结果:同意票【32,298,0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81】%,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关联股东
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51,505,546】股)、烽火
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56,682,297】股)、电信科学技术第一
研究所有限公司(持股数【40,916,215】股)回避了表决。
该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持股 5%以下
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1,476,783】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
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
股。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2,298,0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81】%,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关联股东
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51,505,546】股)、烽火
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56,682,297】股)、电信科学技术第一
研究所有限公司(持股数【40,916,215】股)回避了表决。
该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持股 5%以下
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1,476,783】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
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票【181,402,0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6】%,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
该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持股 5%以下
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1,476,783】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
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票【181,402,0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6】%,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
该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持股 5%以下
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1,476,783】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
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票【181,402,0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6】%,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
该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持股 5%以下
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1,476,783】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
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票【181,402,0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6】%,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
该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持股 5%以下
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1,476,783】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
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
股。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属于股东大
会的审议范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或取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投票,经监票人监票及清点,当场公布了
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有效表决通过,出席会议股东以
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
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