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生: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周大生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6-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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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188号
致: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以及《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法律意见书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期二)下午15: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
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6月18日(星期担二)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18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3033号水贝壹号A座5层多功能会议室。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10,452,372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1,085,473,893股。
                                     法律意见书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706,275,92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66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12,825,5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3941%;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称“中小投资者”)共7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8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819,101,4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60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
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
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信达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法律意见书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819,080,8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
反对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4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3,435,4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反对2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78%;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4%。
   总表决情况:同意 819,080,8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
反对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4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3,435,4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反对2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78%;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4%。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819,101,06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3,455,6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0股;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 819,080,8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
反对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4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3,435,4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反对2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78%;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4%。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819,101,46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3,456,0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819,101,46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3,456,0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819,101,46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3,456,0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819,101,06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3,455,6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0股;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819,101,06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3,455,6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0股;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819,101,06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3,455,6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0股;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801,706,9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764%;
反对 17,394,1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36%;弃权 4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6,061,5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685%;反对17,394,1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311%;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4%。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5,021,0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2%;
反对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弃权 2,0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3,433,8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4%;反对2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78%;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18%。
   关联股东深圳市周氏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大元投资有限公司、周宗文先
生、周华珍女士、周飞鸣先生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5,022,6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5%;
反对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弃权 4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3,435,4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反对2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78%;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4%。
   关联股东深圳市周氏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大元投资有限公司、周宗文先
生、周华珍女士、周飞鸣先生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5,022,6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5%;
反对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弃权 4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3,435,4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反对2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0.0178%;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4%。
   关联股东深圳市周氏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大元投资有限公司、周宗文先
生、周华珍女士、周飞鸣先生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814,204,4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
反对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4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3,435,4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反对2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78%;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4%。
   关联股东向钢先生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814,204,4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
反对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4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3,435,4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反对2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78%;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4%。
   关联股东卞凌先生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818,837,1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
反对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4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3,435,4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反对2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78%;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4%。
   关联股东夏洪川先生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818,672,1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
反对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4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3,435,4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反对2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78%;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4%。
   关联股东管佩伟先生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819,080,8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
反对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4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3,435,4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反对2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78%;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4%。
   总表决情况:同意 819,080,8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
反对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4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3,435,4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反对2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78%;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4%。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8,285,5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12,640,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2808%。
   总表决情况:同意819,055,0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13,409,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591%。
   总表决情况:同意818,426,4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6%;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12,781,0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4051%。
   总表决情况:同意819,055,0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13,409,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591%。
   总表决情况:同意819,055,0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13,409,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591%。
  总表决情况:同意819,055,0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13,409,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591%。
  总表决情况:同意819,055,0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13,409,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591%。
  周宗文先生、周华珍女士、周飞鸣先生、夏洪川先生、管佩伟先生、陈寿平
先生、郭晋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9,055,5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13,410,1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595%。
  总表决情况:同意819,055,5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13,410,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595%。
  总表决情况:同意819,055,5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13,410,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595%。
  总表决情况:同意819,055,5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13,410,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595%。
  陈绍祥先生、毛健先生、李启华先生、徐莉萍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
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8,427,1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7%;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12,781,7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4057%。
  总表决情况:同意819,055,7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13,410,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597%。
  戴焰菊女士、陈特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法律意见书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魏天慧                     李   运
                                 廖   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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