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截至预留授予日)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
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
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菲
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现发表如下意见:
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标准相符。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
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 2024 年 6 月 18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48 名
激励对象授予 255 万股限制性股票。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